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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研究Side Book/CTA】研究参与者索赔时,申办方的责任

2025-03-28




声明

本文章为Grandhills生命科学法律团队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录。

联系方式:legalaffairs@grandhills.com.cn


作者:吴   铮

审校:吴雅妮、李根


    在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申办方和研究机构对于ICFCTA的谈判过程通常耗时较长,对研究项目的立项和启动产生直接影响。不同的申办方亦或研究机构,对于ICFCTA内容的关注点和期待可能存在差异。

    我们希望借助过往实务经验,系统性地总结出申办方与研究机构在ICF和CTA商谈过程中所遇到的挑战、解决方案或修改建议。该系列命名为Side Book,会根据具体情况实时更新,也许可以对参与或关注ICF和CTA相关工作的临研人有些许帮助。


问题的提出




    研究机构希望在CTA中明确,当研究参与者因认为其遭受损害,提出赔偿或补偿请求时,只要损害发生在其参加临床试验的时间内,甚至发生在其前往研究机构的路途中,均应认定为与研究相关,申办方均应给予赔偿。



研究机构的主张

“受试者”改为“研究参与者”



研究参与者遭受损害,特别是身体健康权益受到侵害,应当认定为与申办方发起的临床试验存在因果关系。亦即,只要损害发生与参加临床试验存在时间上的相关性,出于保护弱势方的原则,申办方均应予以赔偿或补偿。例如:参加访视路途遭遇交通事故。



申办方的主张




    申办方的赔偿责任应以法律法规(例如GCP等)为依据,判断损害与研究试验是否具备“确切”的相关性,例如是否与研究用药品、器械相关,或者研究方案中明确列明的研究程序(例如各项检查与介入操作等)相关。并且前述相关性的认定应具备合理性可证明性。相反,如果仅考虑两方面(其参与试验,和损害发生时间与试验进行时间吻合),则过于片面,会导致申办方的赔偿责任被不适当地扩大。



我们的建议




    赔偿应以对研究参与者构成侵权为前提。从法律视角解读,通说认为,是否构成侵权不仅需要考虑损害结果,还应考虑是否存在过错违法行为、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

    GCP第39条第2款【2】规定,申办者赔偿受试者(现称“研究参与者”)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损害的诊疗费用和相应补偿。

    由此可见,GCP中的相关性与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同一性。如何判断相关性,是此时双方争议的真正焦点。依据CDE于2024年6月7日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不良事件相关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相关性应由“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相关人员进行不良事件与药物相关性评价”,而不应由非医学专业人员通过朴素价值观进行推定。在判断相关性时,目前使用较多的是五分法。当然还有二分法、三分法等等。采用五分法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存在合理的时间关系,是否符合该药物已知的作用机制、特性或已知的不良反应,去激发结果,再激发结果,是否可用其他合理的原因解释 。

    总结来说,损害发生与参与临床试验的时间吻合,仅是初步满足了时序性评价要点,仍需考虑其他关联因素,才可最终判断。

    结合实务中被提及较多的,参加访视遭遇交通事故等被第三方侵害的事件,我们认为,并不能证明损害发生与临床试验具有相关性。但是在谈判过程中,仅说明以上内容,是不够的。还应对研究机构提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作进一步沟通。首先,研究机构提出交通事故也应赔偿,可能是借鉴了劳动争议中认定工伤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在第三章工伤认定中规定,因履职遭受三方侵害或意外伤害,以及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予以赔付【3】。这里需要厘清,研究参与者与研究机构或申办者间,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参加临床试验也并非提供劳动。那么谁应作为赔偿义务人?我们建议研究参与者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208条【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5】,向实际侵权人请求赔偿,必要时报警。



【1】《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第39条:“(二)申办者应当承担受试者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损害或者死亡的诊疗费用,以及相应的补偿。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当及时兑付给予受试者的补偿或者赔偿。”。

【3】《工伤保险条例》(2010版)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民法典》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5】《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版)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生命科学法律团队:吴铮、吴雅妮、李根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代表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建议或保证,如您有相关疑问,请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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