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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研究Side Book/CTA】研究者、研究机构、研究参与者遭遇损害,申办方的赔偿责任

2025-05-29




声明

本文章为Grandhills生命科学法律团队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录。

联系方式:legalaffairs@grandhills.com.cn


作者:吴   铮

审校:吴雅妮、李根


    在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申办方和研究机构对于ICFCTA的谈判过程通常耗时较长,对研究项目的立项和启动产生直接影响。不同的申办方亦或研究机构,对于ICFCTA内容的关注点和期待可能存在差异。

    我们希望借助过往实务经验,系统性地总结出申办方与研究机构在ICF和CTA商谈过程中所遇到的挑战、解决方案或修改建议。该系列命名为Side Book,会根据具体情况实时更新,也许可以对参与或关注ICF和CTA相关工作的临研人有些许帮助。


问题的提出




    对研究参与者的损害,申办者在何种情形下负有赔偿义务,在前篇《研究参与人索赔时,申办方的责任》中已经有过讨论。本文讨论的是,在研究机构、研究者、研究参与者提出索赔请求时,申办方的赔偿范围。



研究机构的主张

“受试者”改为“研究参与者”



研究参与者出现AE/SAE,如果与研究有关,那么申办方不仅应赔偿诊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还应支付研究参与者因诊疗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


    有研究机构要求在协议中,明确列出担保条款,即如果研究者在研究中遭受损失,申办方保证对于研究者也要赔偿。




申办方的主张




    申办方对诊疗和入院费用无异议。但对于营养费、无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费的标准提出异议。申办方担心如何界定合理的赔付金额和认定标准。


    申办方拒绝在协议中,增加担保条款。理由是,申办方已经为研究购买了保险。并且,研究机构主张的研究者受损害,并没有明确是何种损害,申办方无法预先为范围不明确的损失承诺兜底赔偿。



我们的建议




    首先,讨论研究参与者的赔偿范围。其次,将讨论申办方对研究者的保护范围。对于研究参与者,在谈论赔偿前,我们先要明确,研究参与者可能遭受何种损害。本文我们将讨论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第一,临床研究本身的风险性,使得研究参与者可能遭受身体健康权的损害。通常情况下,申办方应为与研究相关的AE/SAE承担赔偿责任。多数外资申办方会购买临床试验责任险,分担这部分的赔偿费用。此时,研究机构可与申办方协商,在CTA中增加条款,即如果保险出现拒付,或者保险赔偿额不足,申办方仍应自行承担拒付或不足部分的费用;内资申办方,特别是规模较小的药企,可能并不会购买保险,那么研究机构应在前期洽谈合作时,注意核查保险购买凭证,或者根据研究产品和研究的风险评估结果,考量其赔偿能力,以及是否与之建立合作。


    我们建议申办方考虑,在项目预算中,截留部分款项,作为预先赔偿的资金池。因为通过保险赔偿需要准备证明文件并提交,并且需要经过申办方和保险公司的双重内部审批,流程耗时长。另外,在相关性已经得到证实的情况下,申办方的赔偿义务已经产生,延误赔偿只可能增加研究机构与研究参与者的沟通不利风险,导致脱落甚至投诉等非常不利于申办方的后果。


    在赔偿范围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营养费以及误工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1】。而对于如何界定误工费【2】和营养费【3】,则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判断。故而,在CTA甚至ICF中,将营养费和误工费列入赔偿范围,是可接受的。相对应的,申办方也可增加限定,要求仅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赔偿或补偿。


    第二,研究会收集研究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如果出现其信息或数据的不当泄露,则可能对研究参与者造成损害。这里面包括两种损失,即财产损失精神损失。对于财产损失,可能导致研究参与者因个人信息泄露,而被第三方进行诈骗。此时,信息泄露的责任方(不限于申办方,也有可能是其他参与方)应按其过错予以赔偿;对于精神损失,例如疾病信息被泄露给研究参与者的工作单位,可能导致其社会身份被侵害,失去预期的晋升,或者被身边人疏远、排挤。此时,如果该精神损害被认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阈值,那么责任方也应给予赔偿。


    以上是对研究参与者的保护。其次,我们聊聊对研究者的保护。《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申办方应给予研究者补偿或赔偿。具体为,申办者应对研究者和研究机构提供保险或保证【4】。根据文义解释,在CTA中要求申办方对研究者进行保证,并不必要。原因是,法条要求申办者采取“适当方式”保证赔偿或补偿,而在后面又例举,申办方应提供保险或保证。因此,保证与保险有一即可。研究机构更多应关注的,是保险涵盖的范围、期限是否临期甚至过期、保险的金额,是否与研究的风险相匹配


    另外,多数外企申办方的CTA中,均会提出,如果研究者或研究机构及其雇员,因开展研究而被第三方索赔或起诉,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申办方的义务包括,将为其提供协助,直至派遣律师为研究机构或研究者代理应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赔偿。此时,在与首次合作的申办方商谈合作时,研究机构应重点关注,CTA中是否存在前述条款,以及条款约定的条件是否合理,保护的范围是否充分。即不光要保护研究者,还应包括研究机构及参与研究的其他雇员



【1】《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第7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第11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39条:“申办者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保证可以给予受试者和研究者补偿或者赔偿。(一)申办者应当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上、经济上的保险或者保证,并与临床试验的风险性质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但不包括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自身的过失所致的损害。……”





生命科学法律团队:吴铮、吴雅妮、李根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代表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建议或保证,如您有相关疑问,请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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